(六)其他对未成年人群体具有显著影响的因素。
第三章 启动与自评估
第八条 国家网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认定程序,研究启动认定工作。
认定工作原则上每3年开展一次,也可在发生网络平台用户数量激增、对未成年人影响显著提升等情形时适时启动。
第九条 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认定标准,自行评估对未成年人的影响;认为符合认定标准的,应当主动申请认定,并提交自评估报告。
第十条 认定工作咨询委员会根据认定标准与业态发展实际,对研究认为符合认定标准且未主动申请认定的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提出拟纳入认定范围的建议,经国家网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同意后,通知相关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提交自评估报告。
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交自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 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对所提交的自评估报告及材料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按照要求提供必要的解释说明等补充材料,不得存在虚假信息、误导性陈述以及重大遗漏等情形。
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配合开展认定工作,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隐瞒重要事实的,由网信等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章 论证与决定
第十二条 认定工作应当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实地走访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意见建议。
认定建议名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第十三条 认定工作咨询委员会根据征求意见情况,提出认定建议名单。
第十四条 国家网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认定标准,结合自评估报告、征求意见情况等,对认定建议名单综合研究,确定认定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国家网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认定工作和被认定的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依法履行义务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被认定的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认为其已持续6个月不符合认定标准的,可以提交变更认定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
国家网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变更认定申请进行审核,经审核认为不再符合认定标准的,应当及时移出认定名单。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