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未成年人用户数量巨大和对未成年人群体具有显著影响的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认定办法》的通知
国信办发文〔202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新闻出版局、教育厅(局)、通信管理局、公安厅(局)、文化和旅游厅(局)、市场监管局(厅、委)、广播电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新闻出版局、教育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现将《未成年人用户数量巨大和对未成年人群体具有显著影响的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国家新闻出版署
教育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2026年2月11日
未成年人用户数量巨大和对未成年人群体具有显著影响的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认定未成年人用户数量巨大和对未成年人群体具有显著影响的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认定工作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充分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发挥各方力量强化未成年人网络保护。
第三条 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家新闻出版和国务院教育、电信、公安、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认定工作,并指导组成认定工作咨询委员会。
第四条 按照本办法开展认定工作,应当避免影响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符合认定标准的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据本办法主动申请认定。
第五条 认定工作原则上公开进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应当依法予以保密的除外。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六条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未成年人用户数量巨大的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
(一)该网络平台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专门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注册用户在1000万以上或者月活跃用户在100万以上;
(二)该网络平台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的对象不局限于未成年人的,未成年人注册用户数量在1000万以上或者月活跃未成年人用户在100万以上。
第七条 认定对未成年人群体具有显著影响的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该网络平台下载量、用户数量规模较大,或者网络产品的销售额、交易量等较大;
(二)该网络平台未成年人登录频次、使用时长、使用偏好、消费金额等指标较高;
(三)该网络平台涵盖大量涉及或者面向未成年人的信息内容;
(四)该网络平台是涉未成年人相关垂直领域的代表性平台;
(五)该网络平台在近3年内存在较多涉未成年人违法违规问题,产生较大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