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备案材料如下:
(1)网络安全标识备案表;
(2)检测报告;
(3)设计的产品网络安全标识样式;
(4)产品生产者符合性声明;
(5)产品生产者营业执照;
(6)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进行检测的,应当提供实验室检测能力证明材料(包括实验室资质、人员能力、人员社保证明、设备能力和质量体系文件),已经获得国家认可相关资质的,还应提供相应认可证书复制件。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还应提供《网络安全标准实践指南—网络安全标识 消费类网联摄像头安全要求》提到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能力证明材料;
(7)支持接入电信网的消费类网联摄像头,应当提供电信设备进网许可信息;
(8)由代理人提交备案材料的,应当提交产品生产者的委托代理文件等。
5.2 备案机构自收到完整备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若形式审查不通过,通知产品生产者及时补正相关材料。审查通过后,完成备案工作并公告产品相关备案信息及网络安全标识样本。
5.3 备案完成的产品,关键技术参数等发生变化可能影响产品网络安全能力的,或者标识超过有效期的,应当依据《网络安全标准实践指南—网络安全标识 消费类网联摄像头安全要求》现行有效版本重新进行检测并备案。
其中关键技术参数包括:
(1)芯片的产品生产者、品牌和代际编号;
(2)固件中的操作系统类型和第三方组件类型;
(3)通信模组的类型;
(4)设备接入管理模式,例如:通过管理页面管理、通过应用程序管理等;
(5)影响产品暴露面和网络安全能力的配置,包括:物理接口、通信协议、网络端口、应用接口、身份鉴别方式和强度、访问控制方式、加密方案等。
5.4 备案机构和检测机构不得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6 网络安全标识的公告
6.1 备案机构应向社会公众提供产品网络安全标识信息查询服务,及时公告产品生产者和检测机构的违规行为。
6.2 发现以下情况的,备案机构应当撤销产品的相关备案信息并及时公告:
(1)备案材料弄虚作假的;
(2)网络安全标识与实际网络安全能力不相符的;
(3)使用的网络安全标识不符合有关样式、规格等标注规定的;
(4)产品生产者终止对备案产品开展技术支持服务的;
(5)其他应当撤销备案的违规行为。
6.3 产品生产者伪造、冒用网络安全标识或者利用网络安全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备案机构除撤销相关产品的网络安全标识备案,对产品生产者违规行为予以公告外,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不再受理其产品备案。
6.4 产品生产者自有检测实验室或者第三方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备案机构应当撤销相关产品的网络安全标识备案,对检测机构违规行为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不再采信其检测结果。
6.5 产品生产者、第三方检测机构等发生网络安全能力检测弄虚作假、伪造冒用网络安全标识等行为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6.6 任何组织和个人可通过以下方式对网络安全标识违规情况进行投诉和举报:
电话/传真:(010)64102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