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实施网络安全标识的产品目录(第一批)》及相关实施规则的通知
国信办通字〔202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网信办、通信管理局、公安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网信办、公安局,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网络安全标识管理办法》,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制定了《实施网络安全标识的产品目录(第一批)》及相关实施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同时,全国网络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制定了《网络安全标识 消费类网联摄像头安全要求》(网络安全标准实践指南TC260-PG-20265A),作为消费类网联摄像头实施网络安全标识的标准依据,现一并转发给你们。
附件:1.实施网络安全标识的产品目录(第一批)及相关实施规则
2.网络安全标识 消费类网联摄像头安全要求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2026年6月15日
附件1
实施网络安全标识的产品目录
(第一批)


消费类网联摄像头网络安全标识实施规则
1 总则
1.1 本文件依据《网络安全标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
1.2 本文件适用于消费类网联摄像头的网络安全标识的备案和使用。消费类网联摄像头是指消费者个人或组织购买、使用,为个人或组织提供音视频信息采集和处理服务、具有互联网联网功能的独立摄像头。
本文件不适用于公共安全领域的摄像头。
1.3 消费类网联摄像头产品生产者按照自愿原则,依据本文件获得网络安全标识。
1.4 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以下简称备案机构)承担网络安全标识备案、信息发布等工作。
2 网络安全标识的样式和规格
2.1 网络安全标识为蓝色背景的彩色标识,长度为46.9mm,宽度为50mm。标识可按比例放大或缩小,同时应保证图案、文字及备案信息码清晰可辨。
2.2 消费类网联摄像头网络安全标识包括以下内容:
(1)产品生产者名称;
(2)产品规格型号;
(3)网络安全能力等级;
(4)网络安全标识有效期;
(5)检测实验室名称;
(6)依据的国家标准或技术文件编号;
(7)备案信息码,通过扫码可以获取检测报告、关键指标、产品生产者符合性声明等信息。
2.3 网络安全标识样例示意图见图1,可从网络安全标识备案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备案管理平台)下载。

图1 网络安全标识样例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