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可能对未成年人价值观造成负面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宣扬漠视生命、自我贬损等观念的;
(二)宣扬奢靡享乐、炫富拜金、消极颓废等不良价值观的;
(三)宣扬畸形审美、低俗恶俗文化的;
(四)宣扬荒诞离奇、危言耸听等伪科学内容的;
(五)宣扬不良交友、恋爱观的;
(六)宣扬“读书无用论”“唯分数论”“唯升学论”等观念的;
(七)其他宣扬违反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德的不良价值导向的。
第五条 不当使用未成年人形象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利用未成年人形象摆拍演绎含有不良价值观或者不当言行的剧情内容的;
(二)利用未成年人形象展示营销不适宜未成年人的产品与服务的;
(三)利用未成年人声线传播不良内容的;
(四)通过恶搞未成年人、利用未成年人打造争议人设等方式博取关注的;
(五)借未成年人在短视频中长时间摆拍积累人气、牟取利益的;
(六)以不良方式或者目的对未成年人进行品行、道德方面测试的;
(七)歪曲或者炒作涉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
(八)其他不当披露和使用未成年人形象的。
第六条 不当披露和使用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未经监护人同意不当展示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等可能暴露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
(二)诱导未成年人发布可能泄露本人或者他人个人信息的;
(三)其他不当披露和使用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
第七条 对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以及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要求,采取防范和抵制措施,避免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第八条 对于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该信息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要求,在信息展示前,在明显位置作出显著提示。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为用户提供添加显著提示效果的标识功能,并引导和规范用户对相关信息作出提示。具体提示方式包括:
(一)在文本的起始、末尾或者中间适当位置添加文字提示或者通用符号提示等标识,或者在交互场景界面或者文字周边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
(二)在音频的起始、末尾或者中间适当位置添加语音提示或者音频节奏提示等标识,或者在交互场景界面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
(三)在图片的适当位置或者在交互场景界面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
(四)在视频起始画面和视频播放周边的适当位置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可在视频末尾和中间适当位置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或者在交互场景界面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
(五)呈现虚拟场景时,在起始画面的适当位置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可在虚拟场景持续服务过程中的适当位置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