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分类办法》的通知
国信办通字〔202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新闻出版局、电影主管部门、教育厅(局)、通信管理局、公安厅(局)、文化和旅游厅(局)、广播电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新闻出版局、电影主管部门、教育局、公安局、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现将《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分类办法》印发给你们,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国家新闻出版署
国家电影局
教育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2025年12月26日
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分类办法
第一条 为了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环境,进一步明确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的具体种类、范围、判断标准和提示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是指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违法信息外,通过互联网发布传播的可能引发或者诱导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实施违反社会公德行为、产生极端情绪、养成不良嗜好等的信息。
第三条 可能引发或者诱导未成年人模仿或者实施不良行为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带有性暗示、性挑逗等易使人产生性联想的;
(二)存在指责嘲讽、贬低歧视等涉网络暴力不良信息的;
(三)煽动人群歧视、地域歧视、对立冲突等行为的;
(四)通过刻意刺激、恶意引导等方式,引发未成年人产生过度强烈或者持久的愤怒、恐惧、抑郁等极端情绪的;
(五)存在不安全驾驶等危险动作,诱导模仿高风险行为、进入危险区域等可能损害身体健康行为的;
(六)通过谐音梗、缩写词、拆解字、图文结合等形式传播不良网络用语的;
(七)宣扬未成年人抽烟(含电子烟)、饮酒、暴饮暴食、文身、不合理使用或者滥用药物等不良生活方式的;
(八)宣扬代写代抄、抄袭作弊、逃学旷课、学生欺凌等违反校纪校规行为的;
(九)诱导未成年人盲目追星、参与非理性极端“饭圈”行为的;
(十)诱导未成年人进行充值、打赏等非理性消费行为的;
(十一)教授未成年人制作具有伤害性的创意手工的;
(十二)向未成年人提供或者寻求陪玩陪聊、代练代打等服务的;
(十三)其他可能引发或者诱导未成年人模仿或者实施不良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