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业、本领域风险评估工作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上述标准开展风险评估、建设相应能力。对于有关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参照行业领域标准规范开展风险评估。
问7:《办法》对于第三方评估机构的培育和管理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办法》加强了对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能力培育,以及开展风险评估活动的规范管理,具体要求包括:一是鼓励相关评估机构通过认证方式,证明具有开展评估服务的能力。二是国家网信部门和国务院电信、公安等有关部门积极促进网络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服务的发展,培育评估机构。三是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风险评估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公正客观地作出风险判断,并对所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四是评估机构不得转委托其他机构开展风险评估,且同一评估机构及其关联机构不得连续3次以上对同一网络数据处理者开展年度风险评估。五是评估机构在风险评估过程中发现网络数据处理活动存在重大数据安全风险的,应当及时通知网络数据处理者。六是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在风险评估过程中获得的数据、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等依法予以保密。
问8:《办法》如何加强风险评估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
答:对于做好风险评估与处置的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办法》提出了具体要求:一是有关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开展本行业、本领域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和防范网络数据安全风险。二是省级以上有关部门对重要数据处理者的评估报告进行检查核验,在监督核验等工作中发现网络数据处理活动存在安全风险情形,可以要求网络数据处理者进行指定评估。三是有关部门组织评估过程中发现的重要数据处理活动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应当及时给予要求整改、暂停重要数据处理活动等行政指导,排除网络数据安全风险。四是要求有关部门加强风险信息共享,并做好相应风险的协同处置。五是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于组织、个人进行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六是严格公正执法,《办法》施行后,对于网络数据处理者未按规定开展风险评估或者评估机构违反《办法》开展风险评估的,依法予以处理。